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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补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拉动消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实行有效激励,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节能减排。实行以旧换新,淘汰老旧汽车,提高汽车效能,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利用。完善汽车回收拆解体系,有效利用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扩大就业。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快汽车营销、物流、回收拆解、售后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扩大就业。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汽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1、凡在上述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微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三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财政、宣传、发改、经贸、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部门参加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由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事宜。联合服务窗口办公地址为: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平安路158号)。联系人:施玉明,联系电话:13320051069。工作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各县(市)也要在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由商业(物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环保部门参加的联合服务窗口。

市联合服务窗口单位责任

  1、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3、市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县(市)联合服务窗口单位职责:

  1、县(市)商业(物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汽车的拆解,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进行初审。

  2、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由经办人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负责。

  (三)确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宜春市赣鑫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唯一一家承担汽车以旧换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方便各县(市)旧车车主交付报废旧车,该公司已在各县(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具体地点如下:

  丰城:丰城市河州街办小桥,樟树:樟树市大桥乡东村,高安:高安市瑞州商贸广场,上高:上高县上宜路,宜丰:宜丰县敖桥乡刘源村,奉新:奉新浮云酒厂内,万载:马步乡城村,铜鼓:铜鼓县城南,靖安:靖安县清华路120号。

  四、办理程序

  直接将旧车交由宜春市赣鑫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拆解回收、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按《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交由设在县(市)网点拆解回收、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将符合规定的老旧车、“黄标车”(黄标车须在交售前到县(市)联合服务窗口先行判定并由县(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签字)交售给拆解回收网点,取得盖有县(市)交警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废车辆照片,取得拆解回收企业开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到市联合服务窗口按《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补贴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市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涂季康 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黄洋根 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宁惠强 宜春市财政局副局长

  左细华 宜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李智勇 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

  范永平 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付子羊 市经贸委副主任

  周文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孙启生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调研员

  张 颖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喜健 市质监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洋根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及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也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票据印刷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创造条件。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每月2日前将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发放,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的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提交相关材料。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按有关要求报送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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